pos機激活高返現(xiàn)被薅羊毛后

 新聞資訊3  |   2023-09-13 10:06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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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pos機激活高返現(xiàn)被薅羊毛后

pos機激活高返現(xiàn)被薅羊毛后

互聯(lián)網線上支付迅猛發(fā)展的同時,刷單套現(xiàn)行為日漸猖獗,并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yè)鏈,刑事司法有必要對之作出回應。

移動支付市場蓬勃發(fā)展之際,互聯(lián)網時代的特色行為——網絡刷單成了網絡支付平臺不可言說之痛。一些“羊毛黨”通過即時通訊工具“串聯(lián)”,在微信“福利”群內切磋探討“薅羊毛”新技法,從網絡支付平臺面向用戶的支付減免、紅包抵現(xiàn)金活動中牟取不當利益。

北京市某區(qū)就發(fā)生了這樣的案件——張某在微信“福利”群中了解到,不僅每日登錄“云閃付”App可以收取獎勵金,而且與他人合作共用付款碼進行消費支付,還可以獲取平臺給予的支付返現(xiàn),這些獎勵和返現(xiàn)在“云閃付”App中能夠直接抵扣支付金額或者提取現(xiàn)金。

為了獲得平臺獎勵和返現(xiàn),張某從網上購買用他人身份信息實名注冊多個“云閃付”App賬戶,通過手機驗證的方式激活賬戶后,使用以上“云閃付”App賬戶及關聯(lián)銀行借記卡,通過每日登錄收取獎勵金,以及與其“上家”共用付款碼付款進行消費支付,從“云閃付”平臺支付交易優(yōu)惠活動中,不當牟利9000余元。

對于意在布局移動支付市場的后起之秀——中國銀聯(lián)“云閃付”平臺,面對張某這種不當利用網絡支付平臺支付優(yōu)惠牟利的“羊毛黨”,為維護產品聲譽,除封堵系統(tǒng)漏洞、默默承受損失外,似乎并無太多選擇。

此類行為破壞了網絡支付的市場規(guī)則,增加了網絡支付平臺的運營成本,損害了網絡支付運營商合法權益,而對于這類“薅羊毛”行為,尚未見到行政懲治先例,司法規(guī)制也無先例可循。本文旨在結合真實案例,探究司法規(guī)制“羊毛黨”利用網絡平臺“薅羊毛”的新類型犯罪,為凈化網絡支付市場、懲治網絡刷單違法行為尋找刑事司法路徑。

對“羊毛黨”法律規(guī)制方式的爭論

有人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應當由刑法予以規(guī)制。

首先,信用卡類犯罪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儲蓄卡和信用卡為犯罪對象,或者是上述兩類銀行卡中存儲的信息資料。在開篇的案例中,張某購買的是“云閃付”賬戶以及相應的賬戶信息,這種虛擬的電子支付工具與銀行發(fā)行的信用卡有著本質區(qū)別,“云閃付”賬戶中存儲的信息當然也不應當歸類為信用卡信息。

其次,由于“云閃付”賬戶僅是虛擬電子賬戶,張某買入并實際控制的也不是云閃付賬戶實名注冊人的銀行卡卡片,因而張某也并未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所以,張某的行為對象并非信用卡類犯罪的犯罪對象,不應當對其刑事治罪。

也有人指出,張某觸犯了刑法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

首先,張某購買的是實名注冊的“云閃付”賬戶,這些賬戶綁定了注冊人的銀行借記卡。按照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借記卡屬于刑法中的信用卡,據此,可以確認張某購買的“云閃付”賬戶綁定了他人的信用卡。

其次,“云閃付”平臺的優(yōu)惠活動僅面向賬戶實名注冊人,用戶使用“云閃付”App支付交易時,能夠從平臺獲得一定金額的錢款減免或者返現(xiàn)補償,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最后,由于“云閃付”賬戶需要實名注冊人綁定其名下的銀行借記卡,因而張某使用其購買的“云閃付”賬戶交易時,其實是在以實名注冊人的名義進行支付交易,從而讓“云閃付”平臺運營方誤認張某為“云閃付”賬戶的實名注冊人,基于這一錯誤認識給予張某一定的經濟利益。

綜合以上分析,張某的行為正符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情形,是信用卡詐騙犯罪。

筆者則認為,應當以收買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行為人張某購買的“云閃付”賬戶均關聯(lián)綁定了他人名下可以正常使用的銀行借記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涉案借記卡屬于刑法中的信用卡。因而,從刑法的視角,可以認為張某購買的“云閃付”賬戶關聯(lián)綁定他人名下的信用卡。

其次,行為人張某雖并未實際控制他人名下銀行卡本身,但其購買的“云閃付”賬戶中含有他人信用卡的卡號、持卡人姓名等信用卡關鍵信息,這些信息正是張某使用“云閃付”賬戶實現(xiàn)不當牟利的關鍵所在。

最后,行為人張某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通過“云閃付”App使用涉案信用卡進行支付交易,其行為符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收買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規(guī)定。故張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收買信用卡信息罪。

對“羊毛黨”刑事治罪的實證分析

隨著互聯(lián)網時代的到來,信用卡以及各類網絡支付軟件逐漸成為主流支付交易工具。然而,在信用卡日漸普及、線上支付勢頭正盛的同時,信用卡類犯罪日趨嚴重。據統(tǒng)計,近年來,全球每年因信用卡詐騙所造成的損失高達25億美元。

進入“互聯(lián)網+”時代,以支付寶、微信為代表的線上支付方式逐漸開始取代實體信用卡成為人們的主要支付方式,一部手機走天下已經成為現(xiàn)實。

需要警惕的是,互聯(lián)網線上支付迅猛發(fā)展的同時,刷單套現(xiàn)行為日漸猖獗,并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yè)鏈。上游組織者尋找平臺漏洞、搜集優(yōu)惠信息,通過收買、竊取等方式非法獲取支付工具賬號,組織下游人員利用收購的賬戶進行虛假交易,上下游人員合作從紅包返現(xiàn)、支付減免抵扣金中非法牟利。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利用互聯(lián)網支付工具非法獲利等違法犯罪行為,就潛伏在這條灰色產業(yè)鏈中,嚴重污染了互聯(lián)網經濟生態(tài),破壞電子商務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對于成為過街老鼠的互聯(lián)網灰色產業(yè),刑事司法有必要對互聯(lián)網支付領域的刷單行為作出回應。

(一)將手機變?yōu)椤般y行卡”的

“云閃付”App

當前,“互聯(lián)網+”深度嵌入經濟、社會生活,以支付寶、微信為代表的線上支付方式的普及,倒逼傳統(tǒng)銀行卡支付系統(tǒng)的創(chuàng)新升級。

基于NFC(近場通信)技術的“云閃付”可以看做是銀行對互聯(lián)網移動支付的絕地反擊,這一全新的支付工具是中國銀聯(lián)與國內主要銀行、知名手機制造商等移動支付產業(yè)鏈各方共同推出的移動支付新品牌,是一種非現(xiàn)金收付款移動交易結算工具。

“云閃付”以非接觸支付技術為核心,涵蓋 NFC(近場通信)、HCE(基于主卡的卡模擬)、TSM(可信服務管理)和 Token(令牌)等各類領先的創(chuàng)新技術應用,通過將銀行卡綁定具備NFC芯片的手機上,將人們手中的實體銀行卡變成手機中存儲的虛擬銀行卡,方便人們用手機完成銀行卡的支付交易功能。

此外,“云閃付”還有著目前主流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不可比擬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在便利性方面,與支付寶、微信等線上第三方支付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云閃付”采用的是非接觸近場支付方式,這種非接觸近場技術支持離線支付,只要手機有電即可完成支付,可以方便用戶脫離手機網絡支持,可以將安裝了“云閃付”App的手機看做電子化的虛擬銀行卡。

便利性之外,“云閃付”技術上也更加安全,它借助云端存儲的虛擬銀行卡信息數據,利用動態(tài)更新技術,支付時不顯示真實卡號,交易信息僅保存在發(fā)卡行和銀聯(lián)網絡中,保護了持卡人隱私及支付敏感信息的同時,還保證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互利網時代的支付消費,人們可以不再依賴于實體的銀行卡卡片,免除了卡片被盜用或者冒用的風險,看似安全無憂。但刑事司法實務經驗提醒我們,第三方支付工具方便了持卡人“無卡”消費的同時,還是給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機,“云閃付”也不例外。

不法之徒冒用或者盜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銀行卡信息后,便能夠以他人的名義注冊并激活云閃付賬戶,在虛擬的互聯(lián)網空間里,化作多個分身,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威脅他人云端支付卡的賬戶安全,破壞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二)“云閃付”賬戶信息內含

信用卡信息

“云閃付”賬戶的注冊流程不同于其他非支付用途的手機軟件,“云閃付”賬戶注冊完成不等于開通全部賬戶功能。根據賬號的注冊規(guī)則,用戶在下載安裝“云閃付”App后,使用手機驗證即可注冊賬戶,但是,要使用“云閃付”賬戶的支付交易功能,必須完成實名認證步驟。

按照實名認證協(xié)議,“云閃付”通過驗證銀行卡賬號和發(fā)卡銀行預留姓名、證件號碼的匹配性對賬戶進行實名認證。用戶授權并同意中國銀聯(lián)的實名認證并關聯(lián)綁定銀行卡后,“云閃付”賬戶才可以開通在線支付功能,從而最終完成“云閃付”賬戶的全部開通步驟。

此后,“云閃付”賬戶注冊人才可以使用安裝有“云閃付”App的手機替代實體銀行卡,進行POS機“閃付”(非接閃付)、線上支付(在線支付)或者銀行卡轉賬等交易支付操作。

按照“云閃付”實名認證協(xié)議,“云閃付”賬戶會保存經過認證的賬戶注冊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銀行卡信息(銀行卡號、有效期、銀行預留手機號)等關鍵信息。換言之,完成實名認證的賬戶中,必然記錄有注冊人的銀行卡信息。那么,這里的銀行卡信息是否就是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呢?

根據2004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guī)定的解釋》,刑法規(guī)定的“信用卡”指的是商業(y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fā)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但是該立法解釋并未對信用卡信息的具體內容作出細化規(guī)定,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行政部門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尋找答案。

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發(fā)布的《銀行卡磁條信息格式和使用規(guī)范》指出,銀行卡是由商業(yè)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而且《規(guī)范》還明確指出,“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行和使用的各種銀行卡”。

視線轉回到刑法中,字面上看,《規(guī)范》使用的“銀行卡”并非刑法中的“信用卡”。但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其實《規(guī)范》對“銀行卡”的定義,與刑法中的“信用卡”定義,在卡片核心功能方面——即支付、信貸、轉賬、存取款有著相同的規(guī)定。

因而,從卡片功能和發(fā)行主體即可看出,央行《規(guī)范》中的“銀行卡”其實就是刑法中的“信用卡”,同理《規(guī)范》對銀行卡信息的規(guī)定可以移植適用于確定刑法中信用卡信息的內容。

因而,對于信用卡信息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根據央行的《規(guī)范》予以劃定。

即銀行卡磁條或者芯片中記錄的信息包括:①主賬號(PAN)——標識發(fā)卡機構和持卡者信息的號碼,是進行金融交易的主要賬號;②發(fā)卡機構識別號碼,是標識主要行業(yè)和發(fā)卡機構的代碼;③個人賬戶標識,是為識別個人賬戶,由發(fā)卡機構分配的號碼;④校驗碼,用以檢驗輸入數據的正確性;⑤個人標識代碼(PIN),是持卡者的個人密碼。

以上這些信息屬于銀行卡的核心信息,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實現(xiàn)銀行卡豐富的支付結算功能,究其根本就在于銀行卡磁條中內嵌的上述信息。憑借以上信息,持卡人可以憑卡從銀行支取現(xiàn)金、轉賬結算、透支消費,而發(fā)卡銀行也可以憑借上述信息為持卡人提供金融服務、向持卡人催要貸取的錢款。

另一方面,發(fā)卡金融機構也正是通過對這些信息的監(jiān)控、管理,來保障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支付交易秩序。正因為以上這些信息直接決定了信用卡的支付交易功能,同時還關聯(lián)著規(guī)范有序的信用卡管理秩序,這些信息才具有被置于法律尤其是刑法保護之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具體到刑事司法的視域中,如果行為人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以上信用卡信息,就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具有了處罰的必要性。

由于注冊并完成實名認證步驟的“云閃付”賬戶記錄了持卡人的銀行卡號碼、手機號等信用卡信息資料,而這些信息恰是“云閃付”賬戶實現(xiàn)支付交易功能的關鍵所在。因而,行為人竊取、收買、非法提供這些信息的行為就符合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三)對張某定罪處罰的刑法理據

具體到開篇的案例,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思路,我們可以將張某的行為分解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張某從網上購入已經注冊完成并可以激活使用的“云閃付”賬戶信息,具體而言包括“云閃付”賬號、注冊人姓名、銀行卡部分號碼以及登錄手機號。這個階段,行為人張某已經完成了收買行為,涉案信用卡信息實際處于其控制之下,只是其中部分信用卡卡號仍處于不可見狀態(tài)。

第二階段,由于購買的“云閃付”賬號信息中,不顯示銀行卡號碼部分字段,因而,張某需要從“云閃付”轉賬記錄中獲取信用卡完整卡號,從而完成實名認證實現(xiàn)“云閃付”App賬戶的轉賬、支付功能。

此時,上一階段那部分不可見的信用卡號碼已經完整地呈現(xiàn)在行為人張某面前,張某完全獲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而且在這個階段中,張某輾轉獲知信用卡完整卡號的行為,也可以作為推斷行為人張某對涉案信用卡系他人信用卡持卡人客觀上明知的基礎事實。

第三階段,也是最后一個階段,張某利用其收買的信用卡信息,借助“云閃付”賬戶對實體卡片的替代置換功能,張某冒用銀行卡持卡人的名義在“云閃付”客戶端進行支付交易,并從中獲利。

在張某的主觀犯罪故意方面,除可以從其本人的供述中獲知其明知購買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并以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支付外,其實,張某的客觀行為也為我們推知其主觀故意提供了事實依據。

根據張某購買“云閃付”賬戶信息后,為使用“云閃付”賬戶的現(xiàn)金抵扣、支付減免等優(yōu)惠支付功能,在未獲知綁定信用卡的全部卡號時,張某通過小額轉賬方式獲取全部信用卡號,進而完成實名認證步驟實現(xiàn)“云閃付”賬戶的支付交易功能的基礎事實,可以推知行為人張某明知其購買的“云閃付”賬戶包含有他人的信用卡信息的情況下,仍以持卡人的名義進行支付交易。

綜合以上由客觀到主觀的分析,張某購買已經注冊完成并可以激活使用的“云閃付”賬戶信息的行為,符合“收買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的規(guī)定。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以收買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張某的刑事責任。

刑法規(guī)制“羊毛黨”的示范效應

互聯(lián)網時代,可以說萬物皆可互聯(lián)、事事皆有可能,但是精彩紛呈的網絡空間卻暗流涌動,互聯(lián)網刷單行為就像幽靈一般潛藏在繁榮的電子商務背后。作為人類活動的又一全新領域,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對網絡空間中逾越了法律紅線觸犯刑法的行為,刑事司法當仁不讓需要給出回應。

由于刑法的滯后性和謙抑性,刑事司法對于網絡空間中的新型行為或者創(chuàng)新之舉不可貿然出擊,應當站在實質判斷的立場上,對確有處罰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行為,用擲地有聲的刑罰聲音回應社會的呼聲。

開篇敘述的案例,作為全國首例收買“云閃付”賬戶信息入刑的案件表明,對于隨著網絡支付逐漸衍生出的刷單灰色產業(yè)鏈,以及與此伴生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等關聯(lián)犯罪,刑事司法可以將產業(yè)鏈下游的收買信用卡信息行為作為突破口,探索對網絡空間中的刷單套現(xiàn)違法行為給予刑事制裁,掐斷上游犯罪的獲利渠道,從而斬斷刷單灰色產業(yè)鏈,此舉對維護電子商務經濟生態(tài)和保障金融賬戶安全都有著重要的示范意義。

來源:《人民法治》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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