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教pos機銷售,中途被更換私人教練 法院判決健身房退卡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1:3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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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在北京某健身公司辦理了健身房會員卡,中途被更換了私人教練,故訴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還卡內剩余費用8000余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精損損失費、誤工費等。近日,北京市懷柔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被告健身房退還原告學費8000余元。

2015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健身公司辦理了一張健身房會員卡。健身過程中,李某刷卡支付8600元報名參加為期6個月的瑜伽私人小班培訓課程,由教練宋某一對一教學。雙方未簽訂合同,被告公司未出具相關收據(jù)發(fā)票。2016年初,私教宋某離職,健身公司聘請了新的瑜伽教練。由此李某不愿繼續(xù)瑜伽私教課程,要求健身房退還剩余學費。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健身房退還剩余學費8000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損失。

被告健身公司辯稱,該公司已將健身房交給他人經營,后更換了經營者和教練,原告可以繼續(xù)正常上課。原告沒有提交相關票據(jù),只有刷卡記錄,不能證明是其學瑜伽的學費。

懷柔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公司作為健身房的經營管理者,對其主張原告在其公司刷卡消費支出的項目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并對原告已經上課的課時進行舉證。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公司未提出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證明不利的后果。同時,健身私教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在雙方沒有相關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換私教為由要求退還學費,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健身公司退還原告學費8000余元,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院特別提醒消費者進行消費時,應注意向商家索要相關票據(jù),如今很多交易可通過POS機刷卡、移動掃碼支付進行,這種情況下收款人很可能與服務提供者不一致,如果不索要相關票據(jù),就難以證明費用項目,給后續(xù)維權帶來麻煩。此外,消費者還應注意留存書面證據(jù),盡量不要以口頭承諾作為協(xié)議方式,應落實到書面合同,并仔細閱讀合同內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條款而引發(fā)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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