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顯示so結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工程價款約定審計結算案件分析

 新聞資訊  |   2023-05-17 10:48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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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

工程價款約定審計結算

工程價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內容,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支付條件支付工程價款,是發(fā)包人的主要義務也是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工程價款也是承包與發(fā)包雙方經常產生爭議的地方。

在每一個案件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爭議往往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出現承發(fā)包雙方對工程量計算不統(tǒng)一、發(fā)包方拖延結算期限、“黑白合同”爭議等事實梳理難度大、法律關系復雜的結算糾紛等。其實,想要解決工程價款結算糾紛并不難,只要將實務中承發(fā)包雙方常見爭議點分門別類,一一厘清,并將其抽絲剝繭,采取合適策略去應對即可。

案例分享

A單位將建設某小學的工程項目通過招投標形式發(fā)包給B建筑單位,B建筑單位中標后將該工程項目的綠化及門窗工程分包給C公司,后因B建筑單位未向C公司支付相應工程價款,C公司將A單位和B建筑單位訴至法院,要求A單位和B建筑單位對工程款承擔支付的責任。

筆者在辦理案件中發(fā)現A單位和B建筑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A單位并未同意B建筑單位可以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且約定竣工驗收后A單位向B建設單位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最終結算金額應提交工程所在地審計局審計后確定。

法條索引一

根據我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前述建設項目竣工后,工程價款的結算通常存在兩種結果:1、國家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規(guī)定做出的行政審計結論;2、雙方根據建設施工合同約定計算得出的工程價款。

實踐當中,合同中約定以審計作為結算依據時通常表述為“最終結算價款應經過審計”、“暫定價以最后審計結算為準”、“工程決算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完成后確定”、“以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為準”、“具體結算以審計結果為準”等,前述約定不明的情形不能證明合同雙方達成了以審計局的行政審計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合意,不能直接解釋或推定為適用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否則將行政行為強行介入到民事法律關系中,會排除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違反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法條索引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p>

在實際履行當中,A單位作為政府部門,建設某小學屬于政府投資,A單位和B建筑單位通過真實意思表示約定最終由審計局審計定額工程項目價款,該約定有效,且該工程項目已經實際完工,但因B建筑單位的原因導致一直未經審計定額,A單位在按照合同約定內容向B建筑單位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之后,已經履行完畢支付合同價款的義務,C單位要求A單位在B建筑單位欠付C單位工程款項內承擔支付義務,不具有法律依據,且因未審計,A單位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故C公司在尚未確定A單位是否欠付B建筑單位工程款具體數額時,C公司向A單位主張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的條件不能成就。

當然,實務中還存在多種多樣的工程價款計算問題,例如:雙方未明確約定結算依據且在履行中也未達成一致的,應視為沒有就結算方式達成一致,不能直接適用行政審計。行政審計作為國家的一種行政監(jiān)督,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情況。

依據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即便出現“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需根據案件的實際約定和履行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不能直接得出“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的結論。

參考判例

蘭州市城市發(fā)展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651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必須明確具體約定,即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作為竣工結算價款支付依據?!比鐚徲嫴块T是確定的,還應寫明審計部門的全稱。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將審計結果作為案涉工程款結算依據,合同中有關審計的約定不明確、不具體。因該項目屬國有資金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是一種監(jiān)督行為。因此,對該約定的解釋,應解釋為工程最終結算價需通過專業(yè)的審計途徑或方式確定結算工程的真實合理性,而不應理解為須在業(yè)主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

故在實踐當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明確約定結算依據,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導致約定無效,最終導致不必要的資金損失或給付責任。

相關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工程決算價款與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價款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電話答復意見>》(〔2001〕民一他字第2號),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案件應以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

3、《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25條,當事人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主張變更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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