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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信 網(wǎng) 絡 詐 騙
案例放送
6月5日上午,孝感兩級法院對8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進行集中宣判,罪犯實施的詐騙手段五花八門,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
典型案例
1
胡某等24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漢川法院宣傳現(xiàn)場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某在漢川漢海國際廣場成立湖北君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2017年12月以來,被告人胡某先后招聘被告人呂某某、劉某、胡某、尹某、李某某、路某某等人到公司,并提供電腦、手機、微信號、被害人信息、騙術劇本、網(wǎng)絡電話等作案工具,指使上述人員冒充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撥打被害人電話,以謊稱中匯公司做POS機推廣活動,可辦理高額度信用卡免費送POS機,誘惑被害人交押金、并欺騙被害人在信用卡激活滿6個月或刷卡滿50萬元后押金可退還的方式,詐騙被害人共2318380元。被告人胡某以底薪加提存的方式對其他被告人發(fā)放工資。
另查明,2018年8月6日案發(fā)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胡某租住處,搜查查獲其主臥一臺有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臺式電腦,經(jīng)鑒定,該電腦含有公民個人信息20618條。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組織被告人尹某、路某某、劉某、呂某某、李某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針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撥打電信網(wǎng)絡電話,騙取被害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被告人胡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五千元;其他2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伍某、黃某2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安陸法院宣判現(xiàn)場
2018年9月,被告人伍某、黃某參與到徐某(另案處理)、陳某(另案處理)的詐騙團伙,使用徐某提供的手機、電話卡、銀行卡號、QQ號和公民個人信息,冒充平安普惠信貸公司業(yè)務員給被害人打電話實施詐騙。截止2018年10月24日案發(fā)時,查明被告人伍某、黃某參與詐騙作案6起,先后到河南省洛陽市、湖南省長沙市、江蘇省邳州市、福建省晉江市、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陽城縣詐騙金額84525元。另查明被告人伍某、黃某親屬及同案人徐某、陳某均各退出贓款21250元,共8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伍某、黃某2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電信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二被告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根據(jù)二被告人實施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zhì),判決被告人伍某、黃某2人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3
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孫某亮4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孝昌法院宣判現(xiàn)場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分別偷渡到緬甸境內(nèi),商議由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共同出資購買作案工具及公民個人信息等,冒充“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人員,以辦理貸款的名義實施詐騙,于2018年12月4日騙得重慶市涪陵區(qū)居民龍某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孫某亮在明知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在實施詐騙活動的情況下為該團伙提供作案銀行卡、充值作案手機話費,幫忙該詐騙團伙轉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山、曹某勇、田某峰、孫某亮相互邀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詐騙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某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曹某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田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孫某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沒收本案涉案財物。
4
徐某凡等22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孝昌法院宣判現(xiàn)場
2018 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凡、黃某帆相邀約,后兩被告人邀約被告人關某波、王某文、胡某,由徐某凡、黃某帆為老板,關某波、王某文、胡某為組長,關某波、王某文、胡某按3000 元占股1%的價格入股,各入股27000元,每個人占9%股份,其各自組員每成功一筆業(yè)績組長提成8 元。被告人徐某凡、黃某帆、關某波、王某文、胡某經(jīng)協(xié)商共同出資10余萬元,租賃武漢市華師園一路某大廈成立“上海玖那里金融服務公司”,由徐某凡購買詐騙用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招聘被告人徐某惠負責公司的考勤、話務員的業(yè)績登記、匯總等工作,并先后招募被告人季某航、黃某磊、石某、胡某瑞、黃某婷、余某、李某、潘某鵬、武某、韓某齡、孫某樂、余某瑞、張某瀟、黃某、李某爽、余某作為公司話務員,通過打電話冒稱上海玖那里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業(yè)務員,以辦理“微粒貸”需收取手續(xù)費的名義,騙得王某珊等151名被害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54706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凡、黃某帆、關某波、王某文、胡某相邀約實施詐騙,并邀約或招聘被告人季某航、黃某磊、石某等17人,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合議庭根據(jù)22名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實和應增加的刑罰量為基準刑,以其應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為調(diào)節(jié)幅度,依法對其綜合量刑。判處被告人徐某凡、黃某帆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判處被告人關某波、王某文、胡某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0元;被告人季某航、黃某磊、石某等17人分別被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刑期,并處50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罰金。案件上訴后,孝感中院維持原判。
5
湯某濤、張某偉、孫某武3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
孝昌法院宣判現(xiàn)場
2018年8月18日至8月底,被告人湯某濤、張某偉共同出資,在襄陽市高新區(qū)長虹路某廣場寫字樓成立襄陽百金穗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湯某濤,張某偉負責日常管理,招募被告人孫某武及張某康等十人作為業(yè)務員。該公司以艾絨為原材料向客戶推廣加工艾灸條,期間收取客戶保證金,承諾成品檢驗合格后以1.8元每支的價格回收,而后以成品不合格為由拒退保證金,以達到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摹?/p>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濤、張某偉、孫某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虛假信息,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被告人湯某濤、張某偉騙取他人財物金額為94500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孫某武騙取他人財物金額為179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湯某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被告人張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孫某武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責令被告人湯某濤、張某偉、孫某武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將本案涉案財物予以沒收。
end
供稿:各縣市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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