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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方pos機刷卡
爭議焦點
信用卡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
本案中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賬單欠款數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數額予以主張,上訴人陳述該節(jié)點的信用卡賬單系經過多次倒貸反復形成,現僅憑該明細不能確認所透支金額全部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該欠款日期的債務已于下一個月的信用卡還款日予以清償,故現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賬單明細主張該欠款為共同債務證據不足,但因上訴人的信用卡賬單與案外人之間的款項交織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調整。
訴訟請求
付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判令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裝修價值、雞舍、狗舍、豬舍及附屬設施予以分割,折合人民幣即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512764.63元,被告支付原告256382.31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查明
原告付某與被告王某經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792民初560號判決書判決:“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付某離婚;二、遼G×××號五十鈴皮卡車一輛歸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被告辦理更名過戶手續(xù);三、被告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某共同財產分割款42500元;五、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p>
宣判后,付某提出上訴。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遼07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p>
需要說明的問題,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可就離婚后財產糾紛、債務糾紛另行主張權利。
原告付某在與被告王某登記結婚至雙方分居這段時間內,通過借用并持有使用親戚朋友信用卡套現及轉賬方式,將款項轉入付某名下的銀行卡內,用于日常消費,家庭生活及生意經營。
庭審中,被告王某表示日常生活收入、支出均由原告掌握,自己不知道不掌握,雙方婚后無固定收入。原告付某與被告王某婚后建有雞舍130平方米,豬圈大棚180平方米。因雞舍豬圈系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筑,故錦州松山新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責令被告拆除。
裝修的婚房,被告已經對外出租,并且重新裝修。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涉案的雞舍豬圈屬于違章建筑,已被有關機關責令拆除,其價值無法確定,法院不宜調整。
關于原告訴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512764.63元共同債務,以上債務均系原告付某向其親友以微信轉賬和自己信用卡貸款等形式發(fā)生,還有將其親友的信用卡欠款數額作為借款的情況,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予調整。
關于房屋裝修價值,因被告已將房屋對外出租,并且重新裝修,裝修價值已無法確定,故法院不予調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付某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的事實并未作為此案應當依法認定的事實,基于錯誤的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進而做出錯誤的判決。對于上訴人一直以來用信用卡透支維持與被上訴人婚姻存續(xù)期間的生活支出已經有生效法律文書予以確定,而本案中對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并未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2020)遼0792民初560號民事判決中認定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醫(yī)療費及裝修建房的花銷系上訴人信用卡所負擔。同時在離婚案件中被上訴人在庭審筆錄中明確承認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所有支出均是上訴人負擔,上訴人進行管理金錢。
二、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予以法律審查,基于錯誤的主觀判斷認定案件事實,同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錯誤的分配舉證責任,加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二審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糾錯職能。(2020)遼07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明確,本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可就離婚后財產糾紛、債務糾紛另行主張,法院給予上訴人新的訴權另行訴訟。本案系上訴人在離婚后提起的財產分割之訴,上訴人在生活中均是通過信用卡套現維持生活,上訴人提交了信用卡交易明細、POS機綁定銀行卡交易明細、欠款的具體明細、借用他人信用卡欠款明細、債權人出具的證明材料等證明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并未對證據予以審查。上訴人的債務構成有債權人現金借款、有銀行轉賬借款、有微信轉賬、本人及借用他人的信用卡透支額債務,而一審法院未對案件進行查清,全部認定為微信轉賬和自己信用卡借款的債務,這是嚴重與事實不符的,僅憑涉及案外人利益駁回上訴人訴請。法院應當以事實為基礎,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做出裁決,在上訴人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得到與事實相反的結果。
三、如果一審法院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以調整,應當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退還上訴費用,而非用判決的方式剝奪上訴人的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錯。一審的裁判結果用判決的方式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相當于在實體上剝奪了上訴人要求分割債務的權利,而駁回的理由又是程序上的理由即涉及案外人利益不予調整,并未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法律審查。本案的糾紛原本應與離婚案件一起處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一并處理有利于減少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一審法院裁決案件并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此案一并處理,而是以涉及案外人為由增加上訴人的訴累。鑒于上述原因,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要求二審法院予以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具體改判的請求是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求中關于共同債務512764.63元予以分割,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56382.31元,或將此案發(fā)回重審。
王某辯稱:
一、被上訴人主張“(2020)遼0792民初560號民事判決中認定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醫(yī)療費及裝修建房的花銷系上訴人信用卡所負擔”與事實不符。這個只是上訴人在該案中的抗辯觀點,上訴人只引用了該段話的前半部分,在該判決書相關內容的后半部分明確“但并未提交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予以證明,亦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并未支持上訴人的觀點。
二、(2020)遼07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書雖然明確“雙方當事人可就離婚后財產糾紛、債務糾紛另行主張”,但這只是給了上訴人一個訴權,要想勝訴,必須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從事實情況來看,被上訴人對相關債務毫不知情,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有負擔債務的共同意思表示,雙方的家庭日常生活無需舉債度日,因此上訴人虛構大額債務,意圖侵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企圖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三、本案通過實體審理,對上訴人的訴求未予支持,并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一審階段開庭時上訴人并未提出回避申請,法院判決程序合規(guī)。上訴人二審庭審中主張在一審中對其他部分撤回了訴求與事實不符,一審也對相關部分進行了實體審理,上訴人不具備另案主張的權利。綜上,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
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付某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上訴人提交2019年8月7日王某與付某通話錄音,擬證明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一直是通過信用卡倒卡的方式維持雙方的生活,且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40多萬元的債務,賣豬款用于償還債務了。
被上訴人發(fā)表質證意見認為:對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40多萬元的共同債務。被上訴人對存在外債持有異議,且相關債務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如確實存在,應由案外人另行主張。
上訴人提交六張微信朋友圈的截圖照片,擬證明雙方的生活支出、裝修費用等均來自于信用卡透支及借款。
被上訴人王某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熟食店的關停時間以及裝修房屋的照片均不能證明生活支出等均是上訴人用透支卡借款形成。鑒于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因案涉錢款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宜調整。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法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有一審判決所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付某主張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512764.63元共同債務,要求被上訴人王某給付其中一半即256382.31元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上訴人付某主張欠付案外人等款項一節(jié),因上訴人主張的上述債務,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予調整。
關于上訴人付某主張其信用卡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案中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賬單欠款數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數額予以主張,上訴人陳述該節(jié)點的信用卡賬單系經過多次倒貸反復形成,現僅憑該明細不能確認所透支金額全部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該欠款日期的債務已于下一個月的信用卡還款日予以清償,故現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賬單明細主張該欠款為共同債務證據不足,但因上訴人的信用卡賬單與案外人之間的款項交織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調整。
綜上所述,付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遼07民終880號
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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