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pos機登錄商戶未登記,車輛抵押在工商登記

 新聞資訊  |   2023-05-02 07:0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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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行pos機登錄商戶未登記

建行pos機登錄商戶未登記

李立律師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伙指南公眾號441篇文字

聊民法典40:最高法院:車輛抵押在工商登記,車管沒登記,有效

第十七章抵押權

抵押權分為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兩類。

第一節(jié)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抵押權以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有控制、支配的權利。

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分抵押財產。

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抵押財產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抵押的財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要素之一就是: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列舉和兜底式規(guī)定。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

“有權處分的財產”,在實務中可能涉及到判定善意取得的問題。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所以,包括抵押權在內的擔保物權同樣是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而在擔保物權里,抵押權是最容易產生善意取得爭議的,原因是抵押權設立的要求是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抵押權取得人,在盡到合理注意的前提下,雖然可能抵押人可能沒有處分權,但是,法院仍然很有可能會認定抵押權成立。這個判斷的方式,類似于善意取得的判定標準。其中,最典型的是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

200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農業(yè)銀行大連市分行友好支行訴大連中大集團公司、第三人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中就提到了抵押權善意取得: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遼民三初字第1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從你院請示材料看,依據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大民初字第160號民事調解書、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大房局管字(2000)16號文件以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大行再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中大大廈9-15層的產權確系中國大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所有,大連中大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大集團)未經大連國際的同意將中大大廈整體抵押給債權人中國農業(yè)銀行大連市分行友好支行(以下簡稱友好支行)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抵押合同涉及無權處分部分無效。但鑒于中大大廈在抵押時的全部產權登記在中大集團名下,不動產登記具有權利推定效力,因此,如無證據證明友好支行在接受抵押時對中大大廈9-15層產權的真實狀況為明知或應知的,友好支行可以善意取得對中大大廈9-15層的抵押權。你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尤其是債權人在接受抵押時是否屬于善意的基礎上,妥善處理該案。

此復

2003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guī)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實務角度,上述這個司法解釋同樣適用于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問題。目前,在涉及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判定上,權利外觀和權屬登記,是各法院普遍認可的實質性標準。

在2019年《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區(qū)分行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中,就有這么一個事實爭議,訴訟雙方對于是否善意取得抵押權有不同的觀點。而且,有一方當事人還提出了一個事實,那就是涉案的車輛抵押登記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故不能產生抵押登記的效力。這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中是認定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的。法院的理由精簡如下:

本案越秀公司截止一審法院查封案涉車輛時一直占有并使用案涉車輛,且該車輛也是登記在越秀公司名下,而康富公司與越秀公司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僅系其雙方之間的約定,建行喀什分行并不知悉,建行喀什分行基于信賴案涉車輛的權利外觀和權屬登記均顯示為越秀公司所有,故向越秀公司出借了貸款、對其名下車輛設立抵押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强蹈还緦τ谧C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應知越秀公司系無權處分人充分舉證,否則,應當認定建行喀什分行的抵押取得是善意取得??蹈还局鲝埌干孳囕v抵押依法應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建行喀什分行故意向無權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但康富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建行喀什分行存在惡意規(guī)避登記或其他惡意情形,僅憑案涉車輛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不足以證明建行喀什分行明知或應知該車輛的實際所有權情況??蹈还具€主張建行喀什分行辦理抵押登記時未依《商業(yè)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嚴格審核?!叫愎静慌度谫Y租賃事實,建行喀什分行無從知曉。其次,機動車登記證書雖然記載案涉車輛此前已設立抵押,但法律不禁止對同一財產設立多個抵押,且該證書記載的車輛所有權人也是越秀公司,是否審查該證書并不影響本案抵押權設立。故無法證明建行喀什分行未盡審核義務,也無法否定其系善意。康富公司又主張,建行喀什分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guī)定,應當登錄融資租賃公示系統(tǒng)查詢案涉車輛的權屬情況,但其并未查詢,屬于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符合《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捅景妇唧w情況而言,康富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融資租賃公示系統(tǒng)進行了登記,因此即便建行喀什分行進行了查詢,也無法查到案涉車輛融資租賃事項,也就不能認定建行喀什分行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物為租賃物,故無法以其未進行查詢?yōu)橛煞穸ㄆ渖埔馊〉??!枰赋龅氖?,建行喀什分行作為銀行機構,在進行此類融資業(yè)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guī)定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以避免抵押物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而影響其債權實現??蹈还具€主張因案涉車輛抵押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未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故不能產生抵押登記的效力?!瓌赢a抵押權無論是否登記,均可產生支配抵押財產的效力。……抵押登記制度旨在通過公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亦屬合法的登記機關,案涉車輛抵押登記在該部門并不妨礙公眾查詢。并且,如前所述,本案并無證據表明當事人存在惡意規(guī)避登記或其他惡意情形,故本案車輛抵押權不因登記部門不是車輛管理部門而無效??蹈还驹擁椩賹徖碛梢嗖荒艹闪?。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其他土地附著物,指附著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動產。包括橋梁、隧道、大壩、道路等構筑物,以及林木、莊稼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中,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機制,提出了如下意見:

明確不同權能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依規(guī)設定抵押權,劃撥土地抵押權實現時應優(yōu)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guī)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fā)建設后,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yè)均可作為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相關手續(xù),涉及企業(yè)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三)海域使用權;

對照《物權法》,此處是增加的內容。

根據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guī)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對照《物權法》,刪除了《物權法》中“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列項。

刪除原因:《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已經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這也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內容。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這些屬于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在過去最容易因為沒有公示登記而產生爭議。

2019年3月18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了修訂后的《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個登記辦法如能有效實施開來,將能很大程度上解決動產抵押的公示問題。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有助于解決這類資金缺口大的建設工程的融資。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無禁止,都可以抵押。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集合抵押,就是將各類財產和權利打包進行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

浮動抵押。一種比集合抵押更進一步的概括性的抵押,即對整個企業(yè)的財產,包括現在的和未來的,并且是在經營中不斷變化的財產設定一種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中,對于浮動抵押與其中部分財產又設定抵押的優(yōu)先次序進行明確,“企業(yè)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防疫期間,部分相關個企業(yè)的浮動抵押權可能會延遲實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規(guī)定,防疫物資生產經營企業(yè)以其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動產設定浮動抵押,抵押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實現抵押權將危及企業(yè)防疫物資生產經營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因素消除后再行處理。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guī)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地隨房轉,房隨地轉。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立法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為抵押權的實現而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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